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斗補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七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四
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
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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