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