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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