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有咸 律師被告 張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向原告靠行購買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爭系爭車輛)及車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簽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由被告駕駛系爭車輛以營利。詎被告陸續積欠原告如附件「代墊金額」欄編號1至86所示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084,383元,扣除被告已付款5,833,421元,尚欠1,250,962元,爰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250,962元本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22日簽立系爭合約,被告應給付如
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調解卷第5頁正反面)及如附表一「依據」欄所示之書面資料為佐,參以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本院卷第7頁)及系爭合約第2條第1項前段約定:甲方(即原告)將營業車頭及乙方交與之證件向監理機關申領營業車牌照KLJ-8059號號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交由乙方自行營業,乙方應分攤甲方行政管理費用(分攤之比例或金額由雙方另行約定);第5條約定:乙方需負擔該車所需之一切成本費用,其經營該車盈虧自理,與甲方無關,凡有關乙方或其雇用之司機、裝卸工等之薪資及一切稅費支出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該車雖係登記於甲方名下,但車輛實際所有權仍歸於乙方,有關乙方或其雇用之司機、裝卸工等人員之勞工權益或勞資爭議,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第6條約定:甲方同意,為乙方代辦該車加入車輛監理業務,或協助處理行車事故相關事宜。甲方代辦或協助前揭事務時,得請求乙方負擔必要費用;第7條第1項約定:乙方車輛必要依照規定辦理投保強制險及配合甲方要求額度之任意險,由甲方代辦手續,相關之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第8條前段約定:甲方為乙方代繳各項稅費、規費、保險費及交通違規罰款,應於期前通知乙方如數備款,於期限前送交甲方,乙方未依限備款送交甲方,致生之滯納金應由乙方負擔,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款項共計817,792元。
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或與系爭合約無
關,或未據原告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266,591元,自難認有據。
㈢依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5,833,421元,該款項自應予以扣除,
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0元(817,792元-5,833,421元=﹣5,015,629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1,250,962元及法定利息,並非有據,本院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附表一:編號原告附件編號項目金額依據13汽車燃料使用費450元系爭合約、繳納通知書(調解卷第15頁反面)24使用牌照稅520元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16頁)35號牌費600元系爭合約46行照、手續費1,000元系爭合約57明台強制險16,679元系爭合約68明台任意險70,648元79明台車體險121,540元810109年7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913加油費36,279元系爭合約、加油費明細(調解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1016名片900元系爭合約、支出證明單(調解卷第20頁)1117109年8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1218汽車燃料使用費4,500元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20頁反面)1319申請中油卡100元系爭合約1420尿素使用費1,523元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1頁正反面)1521加油費76,429元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2頁正反面)1623109年9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1724牌照稅10,530元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23頁)1826尿素使用費3,460元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4頁正反面)1928加油費118,185元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5頁正反面)2030109年10月1日(附件誤載年度)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2131尿素使用費944元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6頁)2232加油費24,880元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6頁反面)2334109年11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2435燃料費4,500元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27頁)2536紅單7,000元系爭合約、自行收納款項證明(調解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2639109年12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2742110年1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2846台塑油券18,000元系爭合約、支出證明單(調解卷第29頁反面)2950110年2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3051燃料費9,000元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0頁)3154110年3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3255牌照稅10,530元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30頁反面)3358110年4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3460110年5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3561燃料稅9,000元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1頁)3664110年6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3765明台強制險13,749元系爭合約、保險資料(調解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3866明台任意險69,341元3967明台車體險89,975元4068明台貨物險7,500元4169明台貨物險7,500元4272110年7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4375110年8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4476燃料費9,000元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2頁反面)4578110年9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4679牌照稅10,530元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33頁)4781110年10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4883110年11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4984燃料費9,000元系爭合約5086110年12月1日靠行費3,000元系爭合約合計817,792元附表二編號原告附件編號項目金額駁回理由11KLJ-8059車款340萬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2266-7E子車車款60萬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311租車ETC817元系爭合約無約定412租車費15,000元系爭合約無約定514欠款結轉1,155,622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615匯賴明基台銀中庄100,030元系爭合約無約定722欠款結轉108,496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825修理費20,000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927勇信銷項稅金2,026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029服務費10,005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133服務費11,362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237欠款結轉30,533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1338服務費9,788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440欠款結轉2,500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1541服務費11,279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643鐵牌費25,000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744賀欣尾門18萬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1845代匯IJ-77車款30萬元系爭合約無約定1947欠款結轉2,500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2048運費6,750元系爭合約無約定2149服務費11,457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2252欠款結轉8,679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2353服務費19,328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2456欠款結轉11,275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2557服務費16,707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2659服務費16,168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2762欠款結轉12,749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2863服務費12,774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2970欠款結轉29,590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3071服務費12,975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3173欠款結轉34,410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3274服務費17,026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3377服務費17,807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3480服務費17,668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3582服務費18,275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3685服務費17,995元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合計6,266,591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