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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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原告 蔡曜亦 被告寶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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