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啟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8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