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169號原 告 癸○○ 辛○○ 壬○○共 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複代理人 己○○被 告 乙○○ 甲○○ 庚○○ 丁○○ 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