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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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