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陳瀚民
即 被 告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2,9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