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九O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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