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O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猶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某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止,連續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段○○○巷○號等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毛重O.四公克),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二林分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彰基二字第九一一O一八號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