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原 告 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諺
訴訟代理人 楊雅玲
被 告 謝明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7
7號刑事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
附民字第13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年7月間起,在李其諺所經營址
設嘉義市○○路353附2「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擔任業
務員,負責商品之介紹買賣、送貨及收取貨款,嗣於104年
1月2日離職。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離職前
某時,利用其工作上之機會,以不詳方式接續竊取原告所有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85,350元
),復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將上開商品販售與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對象牟利。被告上開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218、8219號提起公訴
,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判處竊盜罪刑在案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失竊之損失
85,3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350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所指
之竊盜行為,被告已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54號撤銷上開判決,
改判被告無罪確定,是本件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
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
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
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㈡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
,惟就被告有竊取上開商品之情節則未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
審酌;再參以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竊盜罪嫌,以104年度偵字第8218
、8219號提起公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
易字第154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
可參,於無其他資料足證被告確有竊取原告商品之情形下,
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失竊損失負賠償責任,請求被告賠償85,3
50元一節,其舉證責任尚有未盡,本件請求自難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350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
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
│編號│販售對象│販售時間│商品│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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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泰水電│103年10月7日│沐浴高檔三段│5000元││
││行(址設│├───────┼───┤│
││新竹市金││單孔龍頭│4750元││
││竹路182│├───────┼───┤│
││號,負責││雙孔龍頭│4750元││
││人: 許銘 │├───────┼───┤│
││華)││開關彎頭│1000元││
│││├───────┼───┤│
││││廚房檯面│1900元││
││├───────┼───────┼───┤│
│││103年12月4日│單孔龍頭│1900元││
│││├───────┼───┤│
││││雙孔龍頭│3800元││
│││├───────┼───┤│
││││沐浴龍頭│4000元││
├──┼────┼───────┼───────┼───┼──┤
│2│晨翔水電│103年11月11日│沐浴高檔三段│5000元││
││行(址設│├───────┼───┤│
││新竹市延││無浮球進水器│800元││
││平路一段├───────┼───────┼───┤│
││393號1│103年12月9日│高檔配│5000元││
││樓,負責│├───────┼───┤│
││人: 郭俊 ││ST蓮蓬管5尺│400元││
││麟)│├───────┼───┤│
││││三段蓮蓬把手│650元││
├──┼────┼───────┼───────┼───┼──┤
│3│宏潮窗簾│104年1月5日│沐浴(大)│2000元│被告│
││企業社(│├───────┼───┤未成│
││址設臺北││沐浴(小)│3000元│功收│
││市林口區│├───────┼───┤取貨│
││文化二路││廚房檯面│1000元│款│
││一段112│├───────┼───┤│
││號,負責││面盆單孔│900元││
││人: 周宏 │││││
││潮)│││││
├──┼────┼───────┼───────┼───┼──┤
│4│全興水電│104年1月5日│沐浴(中)專利│2700元││
││行(址設│├───────┼───┤│
││新竹市中││沐浴(中)│1300元││
││正路284│├───────┼───┤│
││巷2號1││單孔主體│1360元││
││樓,負責│├───────┼───┤│
││人: 倪全 ││雙孔主體│2720元││
││興)│├───────┼───┤│
││││壁式向上│1360元││
│││├───────┼───┤│
││││落水皮│500元││
│││├───────┼───┤│
││││止洩帶│800元││
│││├───────┼───┤│
││││彈跳│1400元││
│││├───────┼───┤│
││││單體另件│900元││
││├───────┼───────┼───┤│
│││104年1月9日│廚房檯面│2800元││
│││├───────┼───┤│
││││陶瓷長栓│2000元││
│││├───────┼───┤│
││││陶瓷自由栓│1150元││
├──┼────┼───────┼───────┼───┼──┤
│5│磐安水電│104年1月9日│面盆單孔│1600元││
││廚具行(│├───────┼───┤│
││址設新竹││面盆雙孔│1600元││
││縣竹東鎮│├───────┼───┤│
││中興路三││廚房檯面│1300元││
││段210號│├───────┼───┤│
││,負責人││廚房向下│1300元││
││: 楊麗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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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鑫豐廚具│104年1月12日│沐浴(大)│6600元│被告│
││行(雲林│├───────┼───┤未成│
││縣麥寮鄉││廚房檯面(大)│2200元│功收│
││光復路23│├───────┼───┤取貨│
││號,負責││免工具S│1050元│款│
││人: 許廷 │├───────┼───┤│
││豪)││不打結5尺│700元││
│││├───────┼───┤│
││││鋼絲管1尺│700元││
│││├───────┼───┤│
││││鋼絲管1.2尺│740元││
│││├───────┼───┤│
││││鋼絲管1.5尺│800元││
│││├───────┼───┤│
││││ST中板│1400元││
│││├───────┼───┤│
││││ST中板│520元││
├──┼────┴───────┴───────┴───┴──┤
│價值│8萬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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