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