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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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博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徵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