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一、台 楊光耀黃耀南 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上訴人楊光耀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
吳展旭 律師被上訴人黃耀南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查上訴人係被上訴人於原審備位之訴之被告,原審並未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其非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乃竟對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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