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4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重訴字第848號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零叁拾柒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