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 郭俊良 上列原告因與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都市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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