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16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998,47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民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黃國永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