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5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 李文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秀蓁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
韓世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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