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范桂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5
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范桂英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
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5月18日16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公然陳列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伸縮
棍、防衛長棍等18項商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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