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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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39號
原 告 陳廷芳
上列原告因返還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