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1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詩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