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投秩字第9號
聲請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即移送機關
受處分人 林浚騰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投
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浚騰易處拘留 伍日 。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
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浚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104年度投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
元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林浚騰應繳納
之罰鍰6,000元,逾期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
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受處分人林浚騰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