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慶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另
應被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林宗慶、陳慶
文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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