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8號上訴人 郭保亞 即再審原告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孫定華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合計壹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