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2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晉嘉 原告 楊心潔 被告 黃盛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42號因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張晉嘉原告楊心潔被告黃盛輝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晉嘉原告楊心潔被告黃盛輝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張晉嘉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原告楊心潔壹萬元,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4日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張晉嘉、楊心潔均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針對肇事逃逸罪部分,原告表示願寬恕被告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晉嘉原告楊心潔被告黃盛輝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