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卓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市○○區○○○路○○號,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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