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連聲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徒刑中)右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連執聲字第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長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韓經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