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號
100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碧章 上訴人即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碧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100年度訴字第75、127號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則為被告之利益,乃均提起上訴(被告係於102年7月11日,由其同居人 洪明玉 至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具領本院前於102年7月9日寄存在該派出所之判決正本,曾泰源律師則係於102年7月5日收受判決正本,其等提起上訴日期均為102年7月11日)。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係於102年8月13日屆滿該20日之期間,曾泰源律師部分則係於102年8月5日屆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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