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藍一權 被告 林寶月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0年度簡字第3752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