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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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544號上訴人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虹吟 訴訟代理人 徐國隆 被上訴人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保羅 訴訟代理人 劉浩勇
呂麗美 張益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錦輝註明:被上訴人應陳報本件請求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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