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劍龍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五五號被告 施李梅霜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劍龍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塊)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一千零七十元,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