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3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市○甲○○原名林阿笑
女54歲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花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