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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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僅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加重處罰規定,公訴人僅引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論罪,容有違誤),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六二號判例參照)。茲告訴人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林慧貞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