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7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陳麗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25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94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上訴人並未繳納,且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4年3月25日以9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雖就前開聲請訴訟救助駁回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亦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11號裁定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查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卷附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3、25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