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十一乙○○
之一號丁○○○
號十一被上訴人即十四樓之三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5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4年5月23日、同年6月8日、6月9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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