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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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梁秋月

相對人 許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許慈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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