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梁秋月
相對人 許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