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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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758號

原告 陳鈞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提出修復外牆及清除雜物費用之估價單或收據等證據資料。

四、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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