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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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36號
原告 梁文 (已歿)
原告之父 梁志斌
原告之母 林富美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父梁志斌、原告之母林富美應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前陳報原告 梁文之 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梁文請求被告 柳瀚維 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梁文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查原告死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原告之父、原告之母應於111年3月31日前陳報原告梁文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之父、原告之母於承受訴訟時應同時檢附原告梁文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