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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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久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大里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廖基隆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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