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 古勳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施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係本於民法第44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調整租金數額,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判決被告所承租坐落於臺北市○○區○○段5小段339地號土地之年租金,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調整為按該土地當年度公告地價10%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449元【計算式:14.11平方公尺66,200元/平方公尺(10%-4%)10年(依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又原告請求調整租金數額期間係自100年2月1日起至兩造間租賃契約關係消滅時止,未定終期,是應按10年計算存續期間)】,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990元,尚欠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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