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 巫淑芬
李素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劉軒君 被告天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呂益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