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92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9年10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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