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正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正字第00002號聲請人甲○○林 杜麗華 之
乙○○林杜麗華之丙○○林杜麗華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隆市○○○巷道爭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97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所載「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提起再審」,應更正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提起再審」。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樹埔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