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69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6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夾帶外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69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夾帶外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雖表明願以部分處罰作為判決之結果,惟並未針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條款之處,具體說明,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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