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鄧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