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被告戊○○
己○○丁○○乙○丙○○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4,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