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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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南非幣肆拾萬元,以南非幣壹元換算新臺幣伍點陸玖元,折合新臺幣為貳佰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