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晚年企業有限公司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泰│93年3月17日│126,560元│0000000││││文敬│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