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