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曾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冑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100年度南勞小字第11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向本院提出「變更被告起訴」書狀,如原告主張被告確係「蔡
叔燕即夠壞堂商店」,請載明被告姓名、地址,及請求之原因事
實(並附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